政府信息公開
各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,各辦、局:
根據《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〔2021〕—4—47)精神及要求,我市組織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、工作部門認真進行清理,依據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(即將于7月15日起施行)第十六條:除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外,其他規(guī)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。經研究,現決定對《開遠市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》等3件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《開遠市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》(開政發(fā)〔2007〕45號)名稱修改為:開遠市建設項目稽察辦法;
二、將《開遠市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》(開政發(fā)〔2007〕45號)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設定的“通報批評”刪除;
三、將《開遠市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》(開政發(fā)〔2007〕45號)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第二款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第二款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三條中的“市發(fā)展和改革局”修改為:市審計局;
四、將《開遠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》(開政發(fā)〔2009〕78號)第二十三條設定的“通報批評”刪除;
五、將《開遠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》(開政發(fā)〔2010〕148號)第四十條修改為:本實施辦法規(guī)定的行政處罰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(guī)定的權限決定;
六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